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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新增日期: 2007-11-07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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