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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營業人不再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又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許多營業人不知道不繼續營業,須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更不清楚應將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又以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一般期限辦理申報即可,而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銷售額,以致因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而被處罰,所以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註銷營業登記時,要記得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增日期: 2007-11-07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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