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補給站Tax
公告主題: | 營業人不再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又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
新增日期: | 2007-11-07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相關連結: | 無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