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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 贈與超過111萬元者,應申報贈與稅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存款、現金或財產等贈與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依限申報,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加處漏稅額1倍至2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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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日期: | 2007-11-07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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