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補給站Tax
公告主題: | 列報旅費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文件方可認列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
||
新增日期: | 2007-11-16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相關連結: | 無相關連結 |
公告主題: | 列報旅費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文件方可認列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
||
新增日期: | 2007-11-16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相關連結: | 無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