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補給站Tax
公告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之證明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應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於確定其為呆帳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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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日期: | 2007-11-22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相關連結: | 無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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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說明: |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但應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於確定其為呆帳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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