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報扣繳時,扣繳義務人最容易混淆的規定包括固定薪資與非固定薪資的認定。台北市國稅局說,只要屬「非每月固定發給」,如三節獎金、醫藥生育等補助費用,扣繳義務人才可按非固定薪資的6%扣繳。
至於像是保險業務員的績效獎金,如果每月都有,只是看表現而影響多寡,則視為薪資所得。
至於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如果股東代表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由於屬兼職薪資所得性質,因此不論法人所領的車馬費、董監事酬勞,給付時扣繳義務人都應按給付額扣取6%所得稅;但如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仍應併計當年薪資所得開立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者的扣繳規定也是實務上常見爭議。國稅局說,如果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所提供的勞務有專屬性,須受服務單位考評,像是土木技師受僱到某營造公司擔任經理,或會計師受聘為公司的會計室主任,則土木技師、會計師與公司屬僱傭關係,支付的勞務報酬也應為薪資所得。
坊間常見的私立補習班,則是國稅局鎖定查緝是否逃漏扣繳的對象。國稅局說,就算私立補習班未依法登記立案,只要已設班招生上課,所支付的房屋租金、教師費用等,仍應由負責人依法扣繳租賃或薪資所得稅款。
北區國稅局曾查獲轄區內一家補習班,94年給付租金共54萬元,卻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限期責令補習班負責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鍰5萬4,000元。
負責人主張雖有給付租金事實,但補習班未立案,應可免扣繳義務,申請復查後,國稅局認為,由於補習班已設班招生上課,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的範圍,因此支付的租金,應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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