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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部分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給付亦未退還收據,可以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之納稅義務人,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醫藥費用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本局呼籲,今(97)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送達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新增日期: 2008-03-20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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