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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 公告類型: | 稅務補給站 |
內容說明: | 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因上開條文並未明定「45日內」的起算日,以往財政部函釋規定係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適用爭議,財政部已參酌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有關「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的規定,於97年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核釋該起算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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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日期: | 2008-03-20 | 修改日期: | 未曾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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