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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加班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另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限制,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本局提醒民眾,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如有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所稅法第14條1項第3類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又關於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之標準,係指按月給付之報酬,不包括年終獎金在內。

新增日期: 2007-11-05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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