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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外幣存款利息需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近來有民眾詢問,於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所生之利息及買賣外幣之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及第7款規定,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及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皆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雖然係買賣外幣,但因該利息及財產交易所得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故仍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因此,個人外幣存款利息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利息合計若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至於個人外幣買賣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本局表示,其計算方式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新增日期: 2007-11-05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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