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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欲列舉醫藥及生育扣除額,須檢附醫療院、所開具確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收據,始可列報 公告類型: 稅務補給站
內容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釋,該勞動合作社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且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並無特約關係,陳先生雖實際支付居家照顧服務費用,因不符合規定,故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表示,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增日期: 2007-11-05 修改日期: 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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