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開店專區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應備資料

只要有執行業務所得的個體都應繳稅,並使用執行業務所得方式申報,並需要有帳冊的建立及記帳。
  •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負責人(個人)印章。
  •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辦理方式

  •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 應填表格
    • 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 份。
  • 填表說明
    •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 。
    •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 。
    •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 。
    •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 。
    •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營業稅課稅方式

  • 自動報繳
    •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查定課徵
    •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其他注意事項

  •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 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